地方环保税税额标准陆续公布
突出“谁污染、谁治理”原则 强化排污者责任
备受关注的环保税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按照要求,2017年年底前,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,按规定发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等,并向社会公布。
近日,记者了解到,包括北京、河北、新疆、广西、四川、辽宁、吉林、安徽、福建等地已经陆续公布了当地环保税适用税额标准。业内人士指出,我国环保税立足于已经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,其对于环保的意义远大于税收方面的意义,未来基于环保税征收工作而建立起来的多部门协作共享机制,将有利于环保行业、企业之间的进一步监管。
地方环保税税额标准陆续确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(下称“环保税法”)要求,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.2元至12元,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.4元至14元。具体税额可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提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