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现刑事申诉案存在“五种情形” 最高检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
本报北京12月7日电(记者郑赫南)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,最高检日前印发《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。据此,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、判决、裁定有错误可能,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,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,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,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,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,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之一的,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。
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“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”。201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、2016年第十四次检察工作会议都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。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起草了《规定》,并广泛征求意见。2017年10月10日,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委会第七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《规定》。《规定》共15条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|